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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臭氧发生器 (Ozone Generator)
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定技术条件 臭氧发生器 (Ozone Generator)
国家环保总局1999-00-00发布  HCRJ--058--1999
1 、范围
1.1 本技术条件规定了臭氧发生器的产品分类、命名、要求、引用标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1.2 本技术条件适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臭氧发生器(以下简称发生器)。
2 分类与命名
2.1 分类
2.1.1 发生器按其基本臭氧发生单元分为气隙放电型式(管式、板式)与其他气体放电型式。
2.1.2 发生器按其放电频率分为工频( 50Hz/60Hz )、中频( 100Hz — 1000Hz )和高频(>1000Hz )。
3.1.1 发生器按其产生臭氧浓度分为低浓度(<10mg/l )、中浓度(10-50mg/l)和高浓度(>50mg/l )。
3.1.2 发生器按其臭氧产量分为微型(< 1000mg/h) 、小型(1—100g/h )、中型(100—1000g/h  )和大型(>1kg/h )。其数值宜按以下系列选取: 1 , 2 , 3 , 4 , 5 , 10 , 15 , 20 , 25 , 50 ,  100 , 200 , 300 , 500 , 1000 ……。
3.2 命名<br />
发生器命名与型号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示例: CF-G-1-500G ,指每小时产生 500g 臭氧的工频管式臭氧发生器。
4 要求
4.1 基本要求
4.1.1 发生器应符合本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4.1.2 发生器的设计应按GB5083 、电气设计应按GB4064 进行。
4.1.3 发生器中各电气绝缘部件应符合高电压绝缘性能和结构的要求;处于电晕放电、臭氧氧化环境中的绝缘零部件还应满足使用环境对其物理(机械)和化学性能的要求。
4.1.4 臭氧发生器各零部件有关形状和位置技术要求应符合 GB 1958 的规定。
4.2 性能要求
4.2.1 臭氧发生单元介质材料的技术要求
4.2.1.1 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介质材料的介质强度不得小于臭氧发生单元介质材料实际工作最高介质强度的2倍。
4.2.1.2 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的介质材料,如其介质强度数据不完整时,必须进行耐电压实验(击穿实验),并以耐电压实验所得实际数值作为介质强度的依据;实验方法按 GB1408 的规定进行。
4.2.1.3 臭氧发生单元中所使用的介质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要求应满足不同类型臭氧发生器的使用条件。
4.2.2 臭氧发生单元电极材料的技术要求
4.2.2.1 臭氧发生单元中电极材料应保证在电晕放电条件下、臭氧环境中可长期稳定工作。
4.2.2.2 臭氧发生单元中的电极材料应满足不同类型的臭氧发生器不同的使用条件。
4.2.2.3 臭氧发生单元中,直接处于电晕放电界面的电极表面光洁度应保证正常稳定电晕放电的要求。
4.2.3 发生器性能试验技术要求
4.2.3.1 发生器(包括臭氧发生单元)的性能试验,应满足下述要求:
a )以空气为气源,露点不得高于产品指标标称值。
b )臭氧浓度、臭氧产量、电耗等均按产品技术指标标称值检测。
c )臭氧浓度、产量检测应在发生器工作稳定半小时后进行,其结果不低于其标称值的 90% 。
d )稳定性检测:连续工作 72 小时后产量下降不大于初始值的 10% 。
e )氮氧化物( NOX )检测:以空气为气源的发生器氮氧化物浓度不大于臭氧浓度的 2.5% 。
4.2.4 不同的工频发生器生产每公斤臭氧的电耗见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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